日前马来西亚全国总警长——Datuk Seri Abdul Hamid Bador拿督斯里阿都哈密发声表示:“羞辱别人的身材也算是一种犯罪行为!”

“所有诅咒、侮辱或是辱骂别人身材的行为都属于刑事罪。”
而警方也可援引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、刑事法典和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对付羞辱别人身材的民众。

阿都哈密接受《阳光日报》表示,根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(1)(a)条文,任何人发表威胁、下流、虚假、恐吓或冒犯言论,意图滋扰、欺凌、威胁或骚扰他人,一旦被控且罪名成立,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一年以上监禁或两者兼施。
阿都哈密表示,若在刑事法典509条文(蓄意悔辱他人)下被控者,可面对坐牢最高五年。至于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(侮辱行为)条文下被控者,可面对罚款不超过100令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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